2010年11月14日
在美國歷史上,黑社會較早就出現了,但是,美國黑社會的大規模發展壯大,是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的。幾乎每一個歷史學家都不會否認,西曆1920年,美國憲法第18號修正案——禁酒法案——頒佈之後,美國黑社會獲得了蓬勃的發展。
不管西法斯基的這個說法是否能夠被大多數人接受,有一個事實是很清楚的:美國黑社會的發展壯大,的確得益於美國的“禁酒令”,而這個法律是美國的憲法。
美國禁酒的淵源要回溯到很久以前。美國人常把“五月花號”當成美國歷史的開端,我在前幾天的文章裡也說過,“五月花號”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這條船上的乘客都是清教徒。“五月花號”長27米,載重180噸,西曆1620年搭載了102名在歐洲受到宗教迫害的清教徒。到達北美之前,40多名成年男子在船上簽署了一個“五月花號公約”,這個公約也經常被理想主義者誇大為美國精神的開始。這裡不討論公約,只簡單地指出,“清教徒”從名稱上也可以看出,他們主張禁慾和節儉,反對縱慾和享樂,其中就包括反對飲酒。
美國獨立之後,清教徒長期佔據主流地位,但是,他們的價值觀與來自歐洲的其他非清教徒移民經常發生衝突,飲酒問題便是其中之一。
與禁酒相關的另一個重要話題是婦女投票權問題。美國婦女獲得投票權比一些歐洲國家要晚。從美國憲法上說,美國婦女是在西曆1920年獲得了投票權,這一年也恰恰是“禁酒令”頒佈的一年。事實上,在西曆1920年以前,美國的一些州已經頒佈了禁酒的法令。與之相伴的是,西曆1920年以前,美國的一些州已經允許婦女投票。因此,西曆1920年的意義在於,在這一年,美國聯邦憲法頒佈了禁酒令、給予婦女投票權,使之成為全美國的法律,而在此之前,禁酒和婦女投票,只是美國的一些地方法律。
順便說一下,婦女最早有投票權的是英國流放罪犯的新西蘭,時間在西曆1893年;此後為西曆1906年芬蘭;西曆1913年挪威;西曆1917年蘇聯。在蘇聯之後,英國於西曆1918年允許部分婦女擁有投票權,美國則在西曆1920年才使全體成年婦女有了投票權。
美國以“民主”為立國之本,婦女爭取投票權的運動起源也較早。南北戰爭之後,婦女爭取投票權的運動更是蓬勃發展,這是一個歷史原因造成的。南北戰爭的結果使得美國黑人奴隸獲得解放,成年男性黑人在名義上也獲得了投票權,這令很多高貴的白人婦女不爽。如果沒有受到黑人擁有投票權的刺激,美國婦女爭取投票權的勢頭未必會那麼大。其背後的潛臺詞是:連黑人都有投票權,高貴的白人婦女難道不如男性黑人?因此,美國婦女爭取投票權的動力是相當大的。按照這一邏輯,以民主自居的美國很早就應該給婦女以投票權,為何拖到這麼晚?
其中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酒商。美國的酒類行業一直努力阻止美國婦女獲得投票權。因為,美國酒類行業的商人們認為:如果美國婦女獲得投票權,一定會對酒類消費產生嚴重的消極影響。這彷佛就是一個家庭內部的關係:丈夫成天酗酒,酒類行業很高興;妻子則很生氣,既浪費錢又誤事,喝醉之後還要打老婆。所以,如果婦女與男性在政治地位上平等,在對法律的影響上,肯定會對酒類行業不利。
除此之外,不光美國的酒類行業在政治領域阻止婦女獲得投票權,幾乎美國大多數製造業的商人也同酒類行業站在一起。為什麼?因為美國當時工人的待遇很差,大量使用童工就是壓低工人待遇的有效方法。因此,美國老闆們擔心,一旦婦女有了投票權,她們會在政治上要求提高工人的福利待遇,因為,那些工人是她們的父兄、丈夫、孩子。為了防止這一女性勢力在政治上對商人的利潤造成損害,資本家們花錢影響政治,阻止婦女獲得投票權的“民主”。然而,商人們並不主張禁止飲酒,因為飲酒成風是商人們求之不得的財源。
酒類行業的這種擔心並非沒有根據。西曆1920年之前,美國部分州的婦女已經有了投票權,美國部分州也通過了禁酒的法令。婦女最終獲得投票權與第一次世界大戰也有關,這場戰爭造成了無數成年男性的死亡,歐洲各國不得不大量使用婦女,婦女大規模走出家庭、進入社會,西方婦女參與以前只屬於男性的工作,差不多就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開始的。這一戰爭造成的社會結構變化,最終戰勝了美國商人們阻礙婦女政治權利的努力,於是,美國在西曆1920年,終於給予全體成年婦女以平等的政治權利。
從時間上說,禁酒令頒佈幾個月後,美國全體婦女才獲得了投票權,似乎並不是因為婦女投票導致了禁酒令。但是,就全美來說,早就活躍的一些婦女組織和婦女領袖在全國推廣全面禁酒確實起到了較大的作用。一些提前給予美國婦女投票權的州,或者在一些婦女運動勢頭強勁的鎮,都在全國禁酒令之前已經實施了禁酒。
一些歷史學家指出,當初酒類商人阻礙婦女投票權的努力,最終遭到了報應。隨著婦女政治地位的提高,全美國的禁酒變成了現實。而這一用法律來建設“清教徒”道德規範的努力,最終是一場社會災難。
西曆1920年,禁酒令正式施行的前一天晚上,美國人到處買酒,收藏起來備用。一位參議員舉著酒杯說:今天晚上是美國人個人自由被剝奪的前夜。禁酒令施行的13年間,美國黑社會靠製販私酒發了大財。美國的“禁酒令”還有一條滑稽的規定:在家裡獨自喝酒不算犯法。問題是,在家裡合法地喝酒,酒從哪裡來?
法律規定:釀造、運輸、出售酒精含量超過0.5%的飲料都算犯罪。而黑社會的所作所為等於是用非法行為來滿足合法需求。員警或政客中有大量愛喝酒的人。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說,如何官員和員警只要喝酒就都在犯法。但這些人都只能通過黑社會買酒,或者到黑社會的地下酒吧喝酒。因此,政客、員警、執法機構與黑社會的關係,通過“喝酒”而密不可分地聯繫在一起。對於愛喝酒的官員和員警來說,把黑社會打完了,自己上哪兒找酒喝?
美國的禁酒令是美國民主和法制的一大笑話。那些把美國民主和法制描繪得無比美好的人,很少願意花點時間探討一下:美國的民主和法制,為何會催生如此荒唐的法律?面對這樣一個荒唐法律所造成的後果,我們是否應該也檢討一下對於法制的迷信?即便有再美好的願望,制定一個法律就能解決問題嗎?不適當的法律只能造成更大的社會災難,而法律究竟是否適當,靠什麼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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