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7日 - 信報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昨天在發布會通報,常委會第11次會議已通過《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11章94條,當中突出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區域創新特色,從粵港澳大灣區的科技合作機制、重大創新平台建設、科技交流合作、財政科研資金過境港澳使用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比如明確支持共建粵港澳聯合實驗室、重大科研基礎設施,支持粵港澳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支持粵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建設,實施粵港澳青年交流合作項目等。
由於廣東科技成果轉化仍存在轉化流程繁瑣、轉化周期過長、科研人員轉化動力不足、市場對接不暢等問題,為此,《條例》首次在立法中提出建構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全流程單列管理制度體系,其中第30條及31條規定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職務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由單位自主管理、自主處置,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範圍。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陳永康指出,基礎研究是廣東省科技創新的「短板」,《條例》將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投入基礎研究的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的基礎研究投入政策,上升為法規;並要求健全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長周期評價制度,強化對基礎研究人才和基礎研究優勢突出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給予長期、穩定支持。
擬新建5個大型科學裝置
在便利外籍科技人才方面,《條例》第56條規定全職在粵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經備案後,可在廣東省內從事兼職工作,並提出持人才簽證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工作的,可以直接申請工作類居留證件,毋須事先取得工作許可。
廣東省科技廳副廳長吳世文補充稱,「十四五」期間廣東擬新建5個大型科學裝置,約佔全國三分之一,目前廣東建有和在建國家大科學裝置數量達10個,將成為支撐粵港澳大灣區乃至我國攀登全球科學研究高峰的「大國重器」。
陳永康強調,《條例》是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召開後,在科技創新領域全國首部貫徹落實全會精神的地方性法規,對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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