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5日星期四

規管網約車的前因後果 - 李道

2024年7月25日 - 信報

Uber經營違法,早已毋庸爭議,2020年終審法院一錘定音,裁定幾位沒有許可證的司機「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再沒討論必要。問題是,公眾對網約車卻有剛性需求,因而引起法律與情理之間的衝突,以致合法經營的的士司機也成磨心,消費者彷彿用腳投票作了抉擇。政府此刻研究發牌規管網約車,除了重在與時並進,還須切實理順矛盾。

Uber非法 不獨香港

必先釐清,香港並非唯一限制Uber經營的地方,更枉論因此淪為第三世界。簡單搜尋一下,已見大量Uber在世界各地被判違規的案例,包括發達國家亦然。

在法國,2014年法庭裁定Uber經營及其應用程式違法,翌年再指載客取酬者必須持牌及購買保險,甚至爆發了的士司機的「反Uber」暴力示威,到2017年還有集體訴訟成功指控政府執法不作為,因行政機關僅視該平台提供「共享」服務,故指控跟法院看法背道而馳。在丹麥,法院於2016年亦裁定Uber提供非法的士服務,翌年政府並修改法例予以禁止;去年政府雖放寬在離島上載客取酬,但除此之外則仍全國禁止。在英國,還有一宗新鮮熱辣的集體訴訟,逾1萬名倫敦的士司機今年5月要求Uber賠償共2.5億英鎊(約25億港元),理由是其經營手法違反當地法規。此外,環球許多的士業界也曾發動示威,包括葡萄牙、波蘭、捷克、比利時,以及印尼、埃及等;理由無他,只因合法者理所當然地有權保護自身權益。在澳洲還出現全球首例判決,法院裁定Uber須向的士業界賠約2.7億澳元(約14億港元)的巨款以作和解。在荷蘭,Uber於2019年亦因提供無牌的士服務,而遭當局罰款200萬歐羅(約1700萬港元)。

Uber無視各地法律、企圖挾民意自重的經營手法,從來為人詬病、罄竹難書。兩年前,英媒《衞報》更取得多達12.4萬份流出文件,透露Uber多年來如何進行政治游說(lobbying),涉及對象包括當時的法國總統、美國副總統(現總統)、英國財相、德國市長(現總理)、歐盟委員等大人物,法國、荷蘭等地並已就此展開調查──由於資料太多,而港媒又較少着墨,有興趣者請自行搜尋關鍵詞「Uber Files」,不贅。

不當競爭 的士有據

簡單設例:在香港銷售酒類飲品,須要領牌,《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36條並指明,「不得以銷售機售賣令人醺醉的酒類」;然而,突然一天你的酒吧門口卻出現了如斯一部酒類銷售機,甚至因為毋須人手所以成本較低、可以24小時運作所以更為方便,故此大量搶去你的生意。果如是,你覺得你應否捍衞你的法定權益以至討回你的法定利益?銷售機本身雖為一種科技創新,但法律又應否因此例外看待?

的士客量長期流失,規模之大難怪忍無可忍。統計處資料顯示,回歸前後的士行業最好景,每年乘客人次超過47萬,2003年因沙士降至35萬低谷,到2007年重返40萬水平之上,但金融海嘯又令數字回落;值得留意的是,乘客人次辛苦重攀2013年高峰,即使再沒宏觀經濟事件打擊,數字自此卻跌入了長期跌軌,從當時的36.88萬,連續多年不斷下跌,挫至2020年只剩24萬,疫後數字即使回升,但到2022年仍僅約26萬,亦即較十年前少了10餘萬或27%。追查之下,Uber正正於2014年進軍香港,時間點正好跟上述跌浪的轉捩點相符。可想而知,的士面對Uber的競爭,或可稱之不合法、不公平的競爭,究竟金錢損失有多慘重,這絕對是實實在在的影響,不僅涉及討回公道爭一口氣,而且在情在理在法通通有據。

Uber有何不合法、不公平的競爭優勢?首先,不似的士牌照有限,司機往往要另外付錢租車,Uber司機則可使用自己車,已是一大成本優勢。如前所述,的士要額外購買保險,過往每年已涉萬元計保費,今年據報還大增至最高9萬元,這對司機收入以至的士定價,都無疑影響巨大。況且,的士加價要經政府批准,就連「八折的」之類主動減價都不成,因為法例要求必須按錶收費;反之,Uber當然又不受監管了,還可利用更切合供求的「動態定價」,不似的士綁手綁腳難以靈活回應市場。除了需求面,前者因租車交更問題,所以時間地點彈性較小,而後者則自由度大,可以隨時隨地上線候召,也較有條件搶走司機供應。至於爭議較大的揀客問題,的士拒載當然是不要得的,這也受法律管制,但Uber司機表面上即使無法揀客,實際上相信不少乘客皆有類似經驗,例如一旦上落客點不方便或車程不太好賺時,往往召車良久都無人接單。換言之,即透過平台模式,把揀客操作隱去。

事實上,任何法規多少總會衍生額外成本,也可能衍生不方便之窘。再設兩例:在合法售煙與售賣走私煙之間,後者由於毋須繳稅,當然擁有更大的定價優勢可以降價,甚至可安排專人免費送貨;若然顧客因此認為,後者的經營比前者「成功」,那麼走私煙經營又是否屬於「正當」?在賽馬會與外圍賭博之間,眾所周知,前者是香港唯一合法賭博平台,每年並向庫房提供200多億元的博彩稅,而後者的違法性質,則理所當然不會上繳任何稅款了,故亦有條件訂出更吸引的賠率;若然賭徒因此認為,外圍值博率較前者「有利」,繼而覺得賽馬會不如倒閉吧,試問這又是否香港所樂見呢?合法與違法,箇中分別不單見諸法律或方便與否的層面,還見諸經濟、社會,以及道德等更宏觀事宜,包括這個地方是否容許有法不依、是否貫徹法治正當。

多補充一點,任何法規都可能衍生黑市。兩年前政府禁止電子煙進口、售賣等,但因奇貨可居而總有不法之徒以身犯險;難道說,只要走私辦法有科技加持,例如是網購之類,就可不受法律約束?同一道理,也適用於槍械、毒品等的走私,也當然適用於網約白牌車。事實上,一直以來誰又不知道白牌車是犯法呢?除了香港外,許多地方也不容許白牌車。

與時並進 化解矛盾

然而,文首已強調了,規管網約車的安排,既要理順上述矛盾,也須與時並進。走筆至此,再先分享其他地方的狀況──以下所涉不是違法案例,而是有效合法化的經驗。

如果說網約車的規管分為三個世界,其一固然是視之不合法,其二是無條件視之合法,第三種則是先違法、後合法──化解合法與否的矛盾出路,乃創造條件尋求與既定法律相調和。

在德國,由於受到法庭挑戰,Uber於2015年限制業務到只容納有相關牌照的司機及的士團體。在荷蘭,法院於2015年禁止了Uber應用程式的運作,平台現在也只允許由持牌司機提供服務。在西班牙,法院亦於2014年禁止Uber運作,Uber兩年後透過只容許持合規牌照的司機加盟而捲土重來。在意大利,2017年法院曾禁止一系列Uber應用程式,到2022年Uber決定與當地的士團體合作,把的士融合到本身業務。在捷克,Uber於2018年跟政府達成協議,司機須先領取的士司機牌照。在日本,2018年Uber亦跟當地的士團體合作,初時只涉350輛車。在杜拜,Uber亦跟當局達成協議,有限度地經營上限1.4萬輛的車隊。

總括來說,上述管理辦法就是「Uber的士化」與「的士Uber化」的結合。一方面,Uber要合法經營,就要依循既定牌照制度,從而避免後置式度身訂造合法化;另一方面,的士也要引入新科技元素,網約既是大勢所向,亦受乘客以至司機的歡迎。始終,科技發展往往領先法律,但不代表法律要無視一切適應科技;由基本原則到歷史遺留下來問題,都要公平公正地處理好。

Uber的士化 的士Uber化

歸根究柢,回溯初衷,為何會有規管「載客取酬」的相關法規?牌照制度之所以出現,最大理由是為了保障風險,包括乘客的人命傷亡和財物損失受第三保保障,因有條款列明不保障非法行為。香港安全系數一直較高,意外一宗都嫌多,保守風氣之下採取較嚴謹的約束,實是民心所向。否則,又如過早放寬無人車,繼而不幸地發生安全事故,其發展難免會遇上阻力;待時機成熟、包括相關技術成熟之後才再引入,方為顧及民情的穩妥之舉。

其次,限制的士牌照的另一目的乃是,限制路面上的車輛數目,減少人車爭路問題。故此,近十年來,的士牌照數量都維持在1.8萬左右,反之私家車則從約50萬增至目前約64萬;後者如果不在路面行駛,尚不至於造成交通擠塞,惟前者則會在街上兜客,所以須以更大力度限制方成,不能放任無止境的增長。

至於「按錶收費」,法例初衷是保障乘客與司機的權益,前者既不用擔心被濫收車資,後者也不用遭乘客壓價。然而,有鑑無論乘客抑或司機,經驗顯示都接受了並似乎更支持「動態定價」;因此,在大前提不再適用的基礎上,相關法規誠有與時並進需要。這是不是後置遷就呢?如果無人損失,且獲各方歡迎,修改法例實在順理成章。

Uber與的士之爭,政府處理不善正正在於無法達成共識,未能給出各方滿意的出路。其中一個難題乃平台本身未必不合法,例如由的士司機使用平台配對找客,就不屬白牌車經營了;所以,文首所提的終院判決,也僅針對司機本身,而非平台,故無法叫停平台運作。然而,Uber進軍香港已達10年之久,許多地方均已某程度上找到解決方案(儘管不少依然爭議不斷),過去兩屆政府卻長期不作為,坐視白牌車持續搶走合法的士的生意,這無疑導致業界矛盾的持續升溫,而到現在壓力卒之爆煲……今屆政府願意解決這個燙手山芋,絕對誠意可嘉。接下來的關鍵是,如何切實化解矛盾,當中肯定不能顧此失彼。

文首說,乘客彷彿用腳步投票了,但所謂投票實不限於兩個選項──Uber與的士絕非「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關係,二元對立誠可統一結合──「不用爭,混起來作瀨尿牛丸」,正是理想的出路。網約車的規範應朝此方向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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