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

通識老師的常識 - 鄧文正

2011年06月28日 - 蘋果

大半年前,在這塊園地,發表過一篇淺文,談「文明社會的底線」。大意謂法官必須能獨立判案與量刑,也就是司法必須不受干預。文章刊出,友朋取笑,說那直是「常識範圍」的東西,何用你鄧某人在報角囉囌。當時就想,他們也說得對,也許自己太杞人憂天了。


最近見各大中英文報章上,刊登了一份調查報告,才發覺,我沒有「杞人憂天」。

在國內的大學,他們叫素質教育。在台灣,他們叫通識教育。在香港的大學,也設有通識學部。如果問:按照通識學院的標準(不是我們咱家的標準)來評定,哪個達標?我會說,三個都不及格。當然,各有不同的背景與情由,也各自花上不同的資源在改善。但起碼,那是大學的課題。

我們的教育部門,在高中推行「通識科」,是必修的,將來要用考試來評核。科分六大範疇,花三年學習。按常理推,每所中學總得有三位教師專任。高中教師多年來,皆專任;一般來說,你任教的科目,就是你在大學的主修。但通識不是一個科,所以我們的大學,沒有「通識系」。可以想像,各老師是從本來科目(不論物理還是地理)抽調過去的。明白到他們沒有「底子」,所以當局早安排了訓練課程。結果怎樣?

「通識」可以通過如此「訓練」去「教」的?

調查報告,按隨機抽樣,訪問了五百多個教師。就人數比例說,這個「樣本」不可謂小。(固然,調查可以有偏差,可以不準確。)但結果卻教人憂慮。為甚麼?

因為,據報道,相當大比例的受訪者認為,法官應該聽取民情,判案當「順應輿論」。還有,政府只要認為「合乎公眾利益」,在推行公共政策時,不必太理會「法律小節和約束」。

全世界沒有任何政府會說,它的政策是「不符合公眾利益」的。就定義說,行政部門的職能,在忠實執行法律。假如認為,守法會變得阻手礙腳,所以繞過它好了,免得麻煩;那要法律來作甚?說法官斷案應順應民意,就更離譜了。判案只一個標準:法律。可以不守的法律,沒有尊嚴;那樣的社會,沒有公義。一時一地的民意,往往靠不住。如果法官要順應輿論,那不如「公審」。不是說,「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果真那麼雪亮,就讓群眾判案好了,何須法官?更不必有獨立的司法制度。那把法院一併去掉算了。

這是為數不少的高見:我們通識科老師的常識。

近乎「常識範圍」的觀察與反省,看來並不那麼「常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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