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9日星期四

「企業社會責任」系列(一):何謂企業社會責任——確有需要?為何需要?(下) - 王于漸

2011年5月19日 - 信報

佛利民批評CSR的真義

就政治後果來說,佛利民看不出企業行政人員如何能正確履行他所說的「社會責任」。他也許是管理公司的專家,但當初獲遴選時,並未確認他是反通脹、改善環境、扶貧諸如此類的專家。即使他碰巧真的是這方面的專家,又能夠將多少成本,以社會之名加諸持股人、顧客和員工而能自圓其說?他個人應分攤多少,其他人又應分攤多少?他並未獲授權,就這些政治問題從公眾利益出發為公司作抉擇。

無論這是否他的原意,隨便花持股人、顧客或僱員的錢,他脫得了干戈嗎?持股人會否開除他?顧客和僱員也可能轉投那些不那麼執着於社會責任的產品和僱主。

大師之言遭人斷章取義

由於政治壓力增加,透過政治程序來化解比較費時,改行社會責任不但節省時間,對成效也較有把握。但從政治原則出發,應避免這種權宜之計。佛利民指出,這相當於說,主張抽稅和動用「稅款」的人毋須透過正式的政治渠道說服公眾,就能隨心所欲。他們可以走捷徑,勸其他商人履行社會責任。

佛利民也指出,當鼓吹「社會」公益的人士呼籲持股人要企業肩負起「社會責任」時,也存在着同樣的問題。在大多數這些情況下,有些持股人會試圖要求其他持股人(或者消費者、僱員)有違本意,為「社會」公益作出貢獻。一旦成功,也就相當於抽稅和花稅。

不過,佛利民注意到獨資企業有點不同。公司若只有一個持股人,減少回報以盡「社會責任」,並不是花別人的錢;只要是東主的本意,無可厚非。

佛利民給引用最多的名言是:「在自由社會裏,……商界只有一種社會責任——運用資源、從事為增收利潤而設的活動——但是要遵守遊戲規則,也就是從事公開而自由的競爭,不涉及詐騙」。這話卻往往遭人斷章取義,說成佛利民只要求商界謀取最大的利潤,毋須理會其他持份人的利益。

這不是事實。佛利民承認,為了持股人長遠的利益,有理由顧及僱員、供應商和當地社區的利益。他寫道:「一個作為當地大僱主的企業,貢獻資源為社區提供福利或改善地方政府,可說是符合其長遠利益的。」佛利民批評CSR,目的並非要企業追求最大的短期利潤,不惜損害持股人的長遠利益。

佛利民之所以認為企業應關注最大的長遠利潤,是假設企業在自由社會和自由企業制度下運作。但在不少發展中地區,跨國公司所處的環境往往不存在法治、自由企業制度和代議政府。由於制度性貪腐和公共機構橫徵暴斂,經濟和社會問題叢生,遊戲的名稱可能就叫做「騙局」;全球化有時更會加劇這些初始條件。

環境如此惡劣,當初到底是因為「外敵來犯」而「衰敗」,還是因為「內因的敗壞」而觸發「頹勢」,各方莫衷一是。就這個問題,佛利民肯定有話說,只不過不見於他批評CSR的文字。

虛偽的門面工夫

佛利民注意到,企業展示其長線投資時,往往標榜持份人的價值,以示其重視「社會責任」。但在他看來,這類行動即非全部、也至少有一些,是虛偽的門面工夫。他明白,美國人當時普遍厭惡「資本主義」、「利潤」、「無靈魂公司」,這是企業表示善意的一種方式,而說到底只是企業為了本位利益而出錢買來的一種副產品。

佛利民雖然沒有指摘商人用虛偽的門面工夫,為其盡社會責任的行動自圓其說,以及商界名流以CSR為名發表的一些無稽之談,但他相信,商界的自圓其說,明顯地損害了自由社會的根基。商人就CSR發表演說,短期內或可得分,但只會加強當時流行的觀點,認為謀利邪惡、不道德,必須以外力約制之。這一旦成為政策,約束市場的外力不會是行政人員的社會良心,而是政府官僚的鐵拳。

以佛利民看,CSR的教條若認真執行,政治機制將會遍布人類所有的活動,與世上再明顯不過的集體主義教條無異。唯一的差別是,以為可以不用集體主義的手段來達成集體主義的目的。佛利民稱之為自由社會「根本顛覆性的教條」(fundamentally subversive doctrine)。

香港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

參考文獻:
Milton Friedman, Capitalism and Freedom,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2

Milton Friedma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 The New York Times Magazine, 13 September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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