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9日星期四

「企業社會責任」系列(一):何謂企業社會責任——確有需要?為何需要?(上) - 王于漸

2011年5月18日 - 信報

接着這四個星期,我會集中探討「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縮寫CSR)。作為本系列的主文,今天先從已故經濟學大師Milton Friedman(佛利民)的角度論持股人(shareholder)、也就是股東怎樣看待CSR;下周再以已故管理學大師Peter Drucker(德魯克)的角度,談談持份人(stakeholder)的CSR觀,帶出另一套核心思想;接着在第三篇繞個大圈子到中東,試說明當企業受制、經濟滯後時,對政治和社會所造成的影響;最後回過頭來,反思CSR在當今社會、特別是香港的角色。

所謂CSR也就是督促企業,不要只看持股人的利益,而要兼顧多方面持份人的利益。所謂的持份人,通常包括員工、供應商、顧客和企業所服務的社區。「做生意除了追求最大的利潤,也要兼顧社會和道德責任」作為一種信念,由來已久,但以「CSR」的名義推動,成為一種社會運動,則是新近的發明。這個名詞在1960年代末期和70年代初期才開始廣泛使用,當時國際貿易和投資流量日增,跨國公司的業務隨之遍布全球。

打從那時起,公眾就企業的社會角色展開激辯,最尖銳的話題是圍繞經濟全球化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第三世界的發展、貧窮、環境和就業等課題,不但是反全球化抗爭者的焦點,在全球各地也贏得不少人的同情。新近來說,由於恐怖活動、金融危機全球化,國際社會缺乏安全感,企業的社會角色也就顯得更迫切。

主張CSR的朋友認為,企業以此角度來經營,長遠會賺得更多;但對手認為,CSR令企業分心,難以做好經濟的本分;也有人認為,CSR純屬門面工夫,又或者想代替政府、傳媒和民間組織監察跨國財團。最明顯的迹象是,CSR已成為公關界年營業額億萬的大生意。

政府默認CSR影響

CSR是當今的「潮語」,企業行動、「關注」政治、公共政策都以此為名。香港政府去年10月建議設立一百億元的關愛基金(Community Care Fund)協助弱勢社群,也就是默認CSR的影響。政府希望與商界各出五十億元成立基金,激發商界的社會責任,發揚為善最樂的文化。

十八世紀的經濟學祖師兼哲學家Adam Smith(亞當斯密)說,要滿足社會的需要和欲望,最佳途徑是讓個人和組織在市場上自由互動。說得具體些,只要每個人從自利出發採取行動,就會生成或交付出產品和服務,既為自己賺取利潤,又同時滿足他人的需要;將這個觀念由個人擴大到企業,也就是說,當企業謀求最大的私利時,其實也同時為「顧客」謀取了最大的價值。注意:這裏說的是顧客也就是持份人,並非持股人。

大約在上世紀初,美國人針對大企業強烈反彈,認為財團自恃財雄勢大,以反社會、反競爭的手法牟利,政府於是立法、強化監管架構,希望為員工、消費者和社會提供保障。

到了1960年代和70年代,民權運動、消費者保護、環保理念和經濟全球化再次衝擊美國人的企業觀。由「同等就業機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縮寫EEO)、產品安全、開工安全到環境保護,企業的法律責任大增。公眾逐漸認為,商界不論是否社會問題的源頭,都應當自願幫忙解決這些困難,理由是企業應超越本身的經濟和法律職責,肩負起改善社會的義務。美國商界也真的慢慢接受了這些額外的「義務」。

徹頭徹尾的社會主義

在這種背景下,佛利民1970年9月13日在《紐約時報周日雜誌》上以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商界的社會責任是增加利潤〉)為題撰文,指商界向壓力低頭,認為以CSR為念過於短視,長遠將不利商界的生存。用他的話說:

「當商人聲稱自己不『僅』關心利潤,也提倡可取的『社會』目的,而商界也有『社會良心』,認真肩負起責任,以提供就業、消除歧視、避免污染、以及迎合當下改革派各種名堂的時尚時,他們還自以為是捍衞自由企業。事實上,他們——不論自己、還是任何認真看待他們的人——是在鼓吹徹頭徹尾的社會主義。說這種話的商人是在不知不覺之中,為那些數十年來不斷挖自由社會牆腳的知識界勢力充當傀儡。」

在佛利民看來,「在自由企業、私有財產制度下,企業的行政人員是企業『擁有者』(owners)的僱員,對僱主負有直接的責任。這就是按照『擁有者』的願望經營這盤生意……。同時遵照法律份內和道德習俗份內(粗體為作者所加)的社會基本規則。」

值得注意的是,佛利民將道德習俗視為社會基本規則,反而批評他的人往往不承認這點。對佛利民來說,企業謀求最大的利潤是正當的行為,但經營時須尊重道德規範(ethical norms)和社會習俗(social customs)。

不論牟利還是非牟利機構,行政人員都是機構擁有者的代理人(agent),對擁有者負有主要的責任。牟利公司的目的是盡可能多賺錢;非牟利機構的目的也許不同,而帶有慈善的目的,例如,醫院或者學校。

佛利民承認,企業行政人員身為人,也許還有許多個人認可或自願肩負的責任,例如對家庭、良心、善心、所屬宗教、所在城市以至歸屬的國家。也許出於這些責任,認為有必要為了自己覺得有價值的理念獻出部分收入、拒絕為某些企業工作,甚至因此而離職,例如專心傳教。其中一些責任也許的確可以稱為「社會責任」。

但在這些情況下,這位行政人員是主事人(principal),不是代理人(agent),所花的是自己的金錢、時間和精力,不是僱主的錢,也不是自己已承諾為僱主專用的時間和精力。上述這些即使真的是「社會責任」,也只是僱員個人的,與所屬的企業無關。

原則和後果造成政治問題

佛利民的結論是:「在每一個這些例子裏,企業行政人員都是花別人的錢來追求公眾的社會利益。就他為了盡『社會責任』而採取行動、減少對持股人的回報來說,他是在花持股人的錢。就他的行動抬高對消費者的售價來說,他是在花消費者的錢。就他的行動降低某些僱員的工資來說,他是在花這些僱員的錢。」

對佛利民來說,這在原則和後果上都造成政治問題。在政治原則的層次上,徵收和動用稅款是政府的功能。但現在,企業行政人員身為持股人的代理人,卻彷彿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合一。由他來決定誰應繳稅、繳多少、繳來何用,而且由他來花費——所有的決定均假遏制通脹、改善環境、扶貧諸如此類之名以行。

企業之所以由持股人挑選行政人員,完全是因為要行政人員擔當代理人,為企業主事人的利益服務。行政人員一旦以「社會」為名抽稅、花費稅收,這個理據也就失效。行政人員名義上仍屬私人企業僱員,實則已成為公共機構僱員,也就是「公僕」。

就政治原則來說,企業如果假社會責任之名的行動並非擺門面,那也就無法忍受,當初怎麼會選用這種「公僕」來主持業務。真的想聘請公務員,那應該以政治程序來遴選。想要加稅和花費以推動「社會」目的,應設立政治架構就稅項進行評估,再透過政治程序來選定服務的目的。因此,佛利民打一開始就認為CSR是錯的。首先,這是在分配稀缺資源作不同的用途時,以政治而非市場機制為正途;第二,企業行政人並未像公務員那樣獲得政治授權,在政治上無從問責。

香港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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