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7日星期二

歐盟推動「在網路上忘卻」私隱保障概念 - 魏木良

2010年12月7日 - 信報

互聯網開始民用化以來,私隱問題和個人資料可能會被濫用的問題一直為世界各國所關注。為此,各國都祭出不少板斧,但往往落後於互聯網的發展。

最近,歐盟當局正在醞釀把「忘卻」也列為個人權利之一。概念是每一個人都應有權要求由網絡上各處徹底地清除有關自己的資料。說白一點,每個人都應有被「遺忘」的權利(當然是指在互聯網上而言)。

根據英國廣播公司月初的報道,這項「忘卻的權利」立法概念是源於部分歐洲用戶認為目前風行的社交網絡並沒有如表面一樣,在用戶按下「删除」鍵時其後台系統也一如熒幕顯示,真真正正地把相關資料完全地删去,故有需要進一步規範。根據報道,歐盟相關的立法委員會發言人表示:「每一個網民應有權全面控制他們上載到網上的數據,並有在必要時予以修正、撤除及完全删除的權利。」

定義複雜涵蓋廣泛

在這個概念下,歐盟會推動立法,以「保證對個人數據的收集及保存維繫在最少的程度。與此同時,個人有權知曉其個人資料在什麼情況下被使用,由誰使用,以及被使用的時間長短。」歐盟成員國亦須「盡力保證」其國內相關的個人資料搜集,管有及使用機制須符合相關立法的原則。

當然,「忘卻的權利」也涉及相當複雜的定義和涵蓋工作。最困難的問題一定是,什麼數據是有被忘卻的權利?網絡用戶有權要求管有所有有關自己的數據嗎?明顯地,這兩個問題一定會引起相當的爭議。

互聯網民用化至今的歷史已經接近二十年,第一代網民的網齡很可能已經超過十年。部分法律學者認為,一個網民在這麼長的時間裏,會在不同地方留下自己的「電子足印」(Digital Footprint),由各處進行網上購物所留下的個人資料,加入網上服務而留下的電郵,各類網上討論區留下的發言(一些歷史悠久的新聞組,往往可尋回十多年前的貼文),在不同地方留下的信用卡號碼等等,這類應予以列入「忘卻的權利」的範圍。

與此同時,也有其他數據是法律要求用戶留下紀錄,而官方是需要這些數據來進行如發出牌照、徵收費用及進行其他公共服務的。這些數據應按相關法律要求處理,嚴格規定可使用的人員、使用的目的及使用的時間長短。

這些分野,在實體的世界已有逾百年的歷史根據,下至最基層民眾都會明白何者為私人資料。但是在網上世界,由於各種網絡服務互為因果,致使看似無害的資料,卻往往使網民無故墜入法網。為此,筆者覺得,「忘卻的權利」不只在歐洲,在本地亦應予以引進。

港有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本港近年有所謂「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定義為取用電腦時有意圖犯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等等。

問題是,在實際操作下大家眼見的是,有人往往因為在討論區或其他地方一句「稍為憤激」的貼文,便很易為此罪所起訴,甚至可以追溯至早前的言論,而部分言論是否有「意圖」在內,實在極為模糊。

在此情況下,如警方不打算改變目前做法,網民就應有全權隨時要求網絡商或網上服務商隨時移除部分或全部由自己發出的資料,以真正保障自己的私隱和言論自由。

至於近年常出現的,公司在僱用某人前自行上其社交網絡戶口收集其個人資料,此舉亦早應納入「忘卻的權利」所應覆蓋的範圍內(且已不是第一天有人提出了)。

由於網絡的四通八達,除了個人用戶應向自己負責,醒覺到自己保障私隱的責任外,也實在應有規例讓自己在網上「被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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