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1日星期一

怎樣才算掠奪性價格? - 徐家健

2013年1月21日 - 信報

九個月前,田北辰先生在同報撰文質疑《競爭法》充滿謬誤與矛盾。當時我還未開始寫稿,無從回應,但有心唔怕遲,今天藉着向讀者繼續介紹「芝加哥學派反托拉斯分析」的機會,順便回應一下田先生的質疑。

田先生以「小商戶指責阿信屋以本傷人」的例子,帶出對《競爭條例草案》中關於「濫用市場權勢」的「第二行為守則」的憂慮,更指出「掠奪性價格」定義不清,商戶隨時中招。

田先生似乎是懂一點經濟的。不少懂得戴維德(Aaron Director)口述傳統的學者,都認為美國的反托拉斯法莫名其妙。

為何以本傷人無利可圖

歷史最久的《沙曼法案》(Sherman Act),第一條列明公司聯手操縱價格是非法行為。以托拉斯(trust)或卡特爾(cartel)的方式操縱價格,有迹可循;但法案第二條指出公司單方面企圖壟斷(如掠奪性減價)將構成重罪,但什麼是「掠奪性減價」條文卻沒有清楚解釋。一些前輩曾打趣地說,反托拉斯法莫名其妙之處,是大公司定價「點都死」:價格過高是「壟斷價格」,價格不變又觸犯了「協調固定價格」,但價格過低卻也成了「掠奪性價格」。

今天《沙曼法案》的條文依舊,但戴維德的口述傳統卻改變了「掠奪性減價」的執法和法庭裁決。故事要從半個世紀多前戴維德對麥基(John McGee)的影響說起。

芝大老師Sam Peltzman這樣描述戴維德(戴)與麥基(麥)當年的對話。

麥:你否定大企業企圖壟斷市場?

戴:非也。

麥:你否定大企業比小商戶財雄勢大?

戴:我們就這樣假設吧。

麥:大企業因此便能透過財力,割喉減價擊退小商戶?

戴:有時吧。

麥:只是有時?你認為掠奪性減價在某些情況下會失敗?

戴:對!試想像大企業跟小商戶一樣,面對着相同的需求及生產條件。

麥:那又怎樣?

戴:要掠奪性減價成功,大企業需要在未來加價,才能回本。如果大企業能做到有利可圖,小商戶亦能做到。

麥:何解?

戴:小商戶跟隨大企業定價便可,更何况小商戶可在大企業割喉減價時,降低生產來減少損失。

麥:如此看來,掠奪性減價要成功,大企業必須在成本上有優勢?

戴:是啊,但要是如此,大企業根本不需要進行掠奪性減價。

麥:明白。但大企業在成本上有什麼優勢呢?

戴:假設他們借貸的成本較低吧。這樣小商戶便較難跟隨大企業割喉減價,大企業掠奪性減價可能成功。

麥:只是可能成功?

戴:對!因為現實世界上,大企業割喉減價面對的競爭,並不只於幾個小商戶,而是所有潛在競爭者,其中包括其他同樣財雄勢大的大企業。

麥:但你之前承認掠奪性減價可能成功。那麼,大企業如標準石油,正好符合低借貸成本的條件,可以成功以掠奪性減價擊退小商戶吧?

戴:我們再如此假設吧,但這樣的分析還未完整。

麥:為什麼?

戴:如果標準石油能在割喉減價戰中勝出,為什麼他不一開始便把競爭者收購?這樣做的成本遠比發動減價戰低。如果你翻查歷史,應該會發現合併才是標準石油不斷壯大的真正原因。

受到戴維德的啟發,麥基翻查了1911年標準石油的案件,結論是標準石油並沒有以掠奪性減價來試圖毀滅對手【註】。戴維德的口述傳統影響了當時芝大的麥基,麥基的鴻文影響了後來學界對「掠奪性減價」的看法,而學界的看法似乎最後又影響了反托拉斯法的執法和法庭裁決。

學界影響反托拉斯法裁決

現在,美國的執法和司法機構對大企業「掠奪性價格」有比較一致的定義:一方面,要證明價格低於成本;一方面,更要證明將來極有可能從壟斷加價來圖利。強調要「有利可圖」,是受到戴維德和麥基的影響吧。

還有,法庭現在是會接受辯方以短期減價作宣傳來吸引顧客的。今天美國寥寥可數的「掠奪性價格」案件,大多是企業向同業競爭對手提出的訴訟。田先生的問題問得好,香港的《競爭法》要防止被濫用,競爭事務委員會和法庭要好好向戴維德和麥基學習。

註:McGee, John S. "Predatory Price Cutting: The Standard Oil (N. J.) Case."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 Vol. 1, Oct. 1958:137-169.

作者為克萊姆森大學經濟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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