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8日星期五

誹謗小知識

2013年2月8日 - 信報

在香港,涉及傳媒誹謗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是1996年謝偉俊控告時為商台主持的鄭經翰,指鄭在節目中的言論影響自己的律師形象。官司糾纏了5年,謝偉俊原本勝訴,但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被推翻。法官在判詞中演繹了「誹謗」的定義。

要證立誹謗須要具備三大要素:言論需針對某人;具「誹謗」意思(即損害他人聲譽);並已向第三者傳達。要決定是否誹謗,除了視乎控方,亦須兼顧其他人的觀感;同時不是逐字逐行去看,要整篇言論去看。不過,如果被告認為言論屬於「公允評論」(fair comment),可用此作抗辯理由。誹謗法中,只有按事實而誠實且無惡意地發表意見,便能以「公允評論」作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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