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0日星期五

這是文化,不是法律! - 劉健威

2012年1月19日 - 信報

一對夫婦攜帶不到三歲的兒子光顧五星酒店的餐廳,被拒門外;婦人向傳媒呼寃:「BB都係人,點解唔入得?」傳媒一本正經的訪問平等機會委員會和人權監察,前者發言人指這可能觸犯「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羅啟沃則說這同時是在歧視大人和小孩。

一場叫人啼笑皆非的鬧劇,叫人為這「國際都會」臉紅。

這不是法律和人權,而是道德和文化問題。

很多年前,我去看一套藝術電影,前兩排有個疍頭抱着兩歲的兒子也在看;小孩可能什麼叫電影也不懂,只是不斷地哭,疍頭卻沒有離開的意思,我終於忍不住了,直斥其非:「你這樣太自私了,對小孩和其他觀眾都不公道。」他這才灰溜溜的抱着小孩走了。

那對抱着小孩上高級餐廳的夫婦跟這疍頭有什麼分別?當他們在強調小孩的法律權利時,他們可考慮過其他客人到高級餐廳晉餐的期望,和他們享受寧靜的權利?他們最想滿足的,是自己還是小孩?也很想問問林煥光和羅啟沃:要是文化中心舉辦的古典音樂會或一般電影院,不讓三歲以下的小孩進場,這是否觸犯「家庭崗位歧視法例」和侵犯人權?他們是否鼓勵小孩行使他們的法律權力?

一個不成熟的社會,一些幼稚的人就只有這麼一種單一思維──除了法律,不及其他。社會不能光靠法律來維持,都有所謂「社會約制」(Social norm),即一些不必言明,大家遵守的行為準則,好像你不會穿着大紅大綠進靈堂、或披麻戴孝去賀壽、又或帶嬰孩去看電影……法律上你有權這樣做,但從文化角度而言,你是不道德的,因為你在冒犯別人和侵犯別人的權利。

那位女士:法律沒禁止你在公共地方放屁,但請你不要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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